申请安保公司需要条件。
一、处理条件。
安保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拟担任保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育、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
(4)住所和提供安全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安全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员管理制度。
二、准备材料。
申请设立安保公司的,应当向设区市公安机关安全监督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保公司设立申请;
(2)依法设立安保公司并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书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担任安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简历.保安资格证书复印件.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公安.安全管理经验.县公安机关无刑事处罚.劳动教育.接受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置安保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相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书;
(6)安保公司及其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
三、安保公司处理过程和期限。
设区市公安机关安全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安全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确认是否真实,并向当地省公安机关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审计意见。省公安机关安全监督部门收到设区市公安机关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根据《安全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在现有安全服务许可证上颁发安全服务许可证或增加武装保护服务;
(2)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取得安全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省公安机关安全监督部门颁发安全服务许可证。取得安全服务许可证6个月以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安全服务许可证无效,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安全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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